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交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交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裁定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二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八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六二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二、經查:原確定判決依據目擊證人之證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現場照片,被害人受傷診斷證明書等證據資料,認已足證明聲請人即被告有過失傷害罪責,並於判決理由欄內詳予敍明,雖未送請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並無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情事,本件應認為無再審理由,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陳炳彰法官沈宜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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