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更㈡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房屋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一一八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秀珠 律師複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 律師被上訴人中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法定代理人 陳定村 住訴訟代理人 張迺良 律師
蔡亞寧 律師 賈育民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確認房屋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四千三百二十九萬四千四百一十九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一、二、三審裁判費四十三萬二千九百四十五元、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一十六元、六十四萬九千四百一十六元,除已繳第一審一十五萬六千六百六十三元、第二、三審二十三萬四千九百九十五元外,其餘二十七萬六千二百八十二、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未據上訴人、被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補繳四十一萬四千四百二十一元、被上訴人應補繳一、三審裁判費合計六十九萬零七百零三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欲君
法官藍文祥法官陳博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鄒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