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交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交附民字第三十六號
原告己○○
甲○○被告丁○○
丙○○○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乙○○右一人訴訟代理人戊○○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交上更(二)字第十四號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林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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