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7年重上字第3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重上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 律師複代理人 程巧亞 律師
陳玉玲 律師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路○段八之一號六樓訴訟代理人 張國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漏載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應更正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杜英達律師,複代理人程巧亞律師、陳玉玲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陳樂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