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飛龍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飛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目前在監執行中。於民國108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901551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陳銘壎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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