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勞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上易字第8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海喬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花錦綿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 律師複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賴怡雯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吳泰郎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貞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邱品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