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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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原交上易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原交上易字第29號上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嘉銘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交易字第40號,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呂寧莉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雪紅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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