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林鴻明 訴訟代理人 高紫庭 律師
參加人 林聖分 訴訟代理人 林士為 被上訴人 李旺枝
林俊 呂文騫 吳寶花 林丁山 簡國賢
林金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於民國109年3月31日下午4時45分於民事第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林純如法官湯千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