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29號
原   告  劉美華
被   告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復鈞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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