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7號原告 盧逸蓁 被告 黃文哲
吳幸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依約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巷○號3樓之房屋(下稱系爭買賣標的物)過戶予原告,而據原告表明兩造就系爭買賣標的物約定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39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