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卓泱伶
詹文正 共同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連思成 律師被告 林仕琦
林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下列事項尚待補正,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
(一)原告前於民國107年5月4日準備程序主張本件連帶債務之遲延利息係以被告林振鴻當庭收受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翌日起即自107年5月5日起計算利息,惟於民事準備四狀變更聲明時猶記載係自林仕琦、林振鴻各自收受起訴狀繕本翌日起算遲延利息,請予以更正。
(二)原告主張黃金價格係以起訴時即106年5月3日之價格計算,惟原證18係2016年(即民國105年)5月3日之價格,顯然有誤,請補正106年5月3日之黃金價格。
(三)原告漏未提出原證10-12之影本,亦請補正。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麟倫
法官陳君鳳法官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胡新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