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修繕屋頂漏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8號原告 李盈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魯班中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修繕屋頂漏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亦未陳報修繕費用,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查報修繕臺中市○○區○○○街○○號8樓之13之屋頂漏水所需之修繕費用價額。如已自行確定訴訟標的價額,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自行計算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查報修繕費用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吳國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