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7號

聲請人 林全利

代理人 陳怡璇

上列聲請人林全利因與相對人 林展全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全利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聲請之事項為本票裁定或為支付命令,更正之。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何?(依附表合計為新台幣154萬,然請求標的金額卻記載為132萬),倘係請求132萬元,應於附表記載各票據請求金額為何。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補正本票原本14件(票號:CH453785~CH453798)。

五、提出請求自民國111年7月1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倘無,依法應自票據「到期日」起算利息,請更正附表利息起算日之記載。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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