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朱慧鈴
被告 陳伊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孟宇
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1號
原告 朱慧鈴
被告 陳伊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6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吳孟宇
法官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馨月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