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雄簡字第232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09年3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供擔保
後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丙0
00000000(下稱丙○○○)」○○○○○,伊則為
丙○○○○○,被告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接續犯意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內容,以附表所
示之方式散布於眾,用以指摘伊與己○○有婚外情,此僅涉
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侵害伊之名譽權,又此已造
成同仁、○○誤解,使伊於精神上痛苦不堪,伊自得請求被
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原告之指謫並非捏造、虛構,而是依據證人
即訴外人丁○○、戊○○所親眼目睹的事實,足見原告外遇
是真實事實,因此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乃係陳述真實事
實,陳述真實事實之言論不該當侵害名譽權,是伊所為如附
表所示之言論並未侵害原告之名譽權。其次,伊係出於善意
,委請○○中之同仁給予原告勸告,沒有惡意,且也沒有散
佈予很多人,原告非政治人物,亦非社會名人,其所受損害
沒有這麼大,且伊已於刑事庭當庭道歉。此外,伊僅為○○
中之小職員,又為單薪家庭,配偶長期沒有工作,伊須扶養
父母、配偶,又已受法律處分,而需繳納罰金,復係陳述真
實事實,且無惡性,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太高,不符合比例
原則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係址設高雄市○○區○○○路○○○號丙0000000
0,原告係丙○○○○○。
㈡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
示之對象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民事侵害名譽
行為的違法性,得類推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是加
害人能證明其陳述事實為真實者,得阻卻違法不成立侵權行
為,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另所謂私德
,係指私人德性,亦即有關個人私生活之事項;所謂公共利
益,係指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事實,係指將之呈現在公眾下,有助於公共利益增
進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可供參照
。經查:
⒈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如附表所
示之對象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等節,為被告所不爭執
,則觀諸該等言論乃向第三人指謫已婚之原告與有夫之婦具
有親密舉動、婚外情、外遇之事實,而依諸社會通常觀念,
外遇者乃於道德上有欠,此自已貶損原告於社會上之評價,
而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⒉被告雖抗辯其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均屬真實,因此未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云云。惟證人即丙○○○前○○丁○○固於原告提
起妨害名譽告訴之刑事案件(下稱系爭刑案)偵查中證稱其
曾看到原告與己○○於○○○○吃水餃等語(見偵字卷第25
頁),然已婚者與另名已婚異性同事共同於餐廳吃飯,若無
其他親密舉動,衡情尚未逾越社會上一般社交往來,應難遽
認係有外遇、婚外情之情,而證人即丙○○○前警衛戊○○
固於系爭刑案偵查中證稱其曾向被告轉述有一天下午在庚○
○○附近看到原告與己○○牽手等語(見偵字卷第48頁),
然單憑證人戊○○毫無憑據所言,若無其他佐證,應難盡信
。再衡以原告並非公眾人物,此指謫其外遇已婚之婦對其○
○○○,名譽侵害不輕,且被告陳述此事項並無時效上之急
迫性,又於公益無涉,被告自應詳加調查,本難僅依此即認
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而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如附表所指謫
原告與己○○手牽手、外遇、婚外情等節為真,況原告是否
真的具有外遇、婚外情之情事,所涉及者為其個人私生活之
事項,與社會上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有關之利益無涉,且原告
雖○○○○,但以己○○非其○○,縱其與己○○確有外遇
,將之呈現在公眾下,亦無助於公共利益增進,依諸上開說
明,自屬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是被告所述縱便為
真,亦難認其得阻卻違法。綜上,被告所為不能阻卻違法,
而免於侵權行為責任,是被告上開抗辯尚非可採。
⒊被告雖另抗辯其係善意,委請○○中之同仁給予原告勸告,
沒有惡意,且也沒有散佈予很多人,原告損害不大云云。惟
被告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乃陳述原告雖然已婚,但與已婚異性
為牽手等親密行為、外遇、劈腿等事實,乃為對事實之陳述
(即非意見表達,尚非指被告所陳為真實),而非僅為善意
發表言論,況被告散佈如附表所示內容之對象,除了原告之
配偶、丙○○○之○○○辛○○、壬○○、癸○○、子○○
、卯○○、辰○○、巳○○、午○○等人,尚包含原告之未
成年子女、丙○○○之未成年○○丑○○、寅○○等人,且
在丙○○○○○○北側1樓至2樓樓梯間、丙000000
0樓○○○走廊外水桶下,放置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信件
,使經過該處之○○、○○、行政人員得以隨意撿拾信件,
而輕易得知信件之內容,目的顯係為打擊原告形象,使原告
面對輿論壓力,自難謂係出於「善意」而為,是被告上開抗
辯亦非可採。
⒋綜上所述,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之方式
對如附表所示之對象發表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已侵害原告
之名譽權,且無從阻卻違法,而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
任。
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以人格權遭遇侵害,受有精神上之痛
苦,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須斟酌雙方之身
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且所
謂「相當」,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
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著有裁判要旨可供參照。查原告乃
因被告之上開言論而致名譽權受有侵害,被告就此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已如上述,又被告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
所示之原告配偶、子女、同事、○○,以前述內容貶損原告
於社會上之評價,原告之精神上受有痛苦可堪認定。又本院
審酌被告未經合理查證,即散佈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如附表
言論內容侵害原告名譽之程度,並參諸散佈如附表所示言論
之方式,再佐以原告為○○學位,擔任丙○○○○○,名下
有○○0○、○○0○;被告為○○○○畢業,擔任丙00
00000,名下有○○0○、○○0○、○○0○、○○
0○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足憑
(見本院卷證物存置袋),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
87至88頁),則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並
上開被告實際加害情形等一切狀況,認原告對被告請求非財
產上損害5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8萬元較為適當,其逾此部
分應不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其逾此範
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
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
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已聲明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酌定擔保金如主文所示。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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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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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時間│地點│對象│傳述或信件或訊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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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年3│原告住處│原告│信件內容:「未○○:甲○○是妳老公嗎?他背│
││月26日│信箱│之配│著妳跟○○前任○○己○○【現在申○○○○○│
││││偶即│、已婚、有2個孩子啦!比妳老公大5歲】私會│
││││未○│,在庚○○○旁的商店街手牽著手親密地逛商店│
││││○│,正巧被○○路過的職工親眼看見。這種見不得│
│││││人的齷齪行為通俗的說法就是搞外遇、劈腿,怎│
│││││麼對得起妳多年辛苦持家照顧孩子啊!也對不起│
│││││妳的兒女啊!我們實在看不下去了!所以希望妳│
│││││勸勸妳老公勿再做出對不起家庭的事,勿再做出│
│││││破壞家庭、有損○○○○的事。也要阻止戴○○│
│││││色誘妳老公為宜。妳老公敢在妳、還有妳兒女面│
│││││前對天發誓否認做過此事嗎?不願看到妳老公繼│
│││││續沉淪的人告訴妳03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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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7年3│丙○○○│○○│信件內容:「○○○○:我們要誠實的告訴你,│
││月29日│○○○北│○○│你爸爸甲○○跟○○之前的○○己○○【現任職│
│││側1樓至│○、│○○申○○○○○,她是有家室的女人,還比妳│
│││2樓樓梯│原告│爸大5歲】前些日子在○○庚○○○旁的商店街│
│││間│之女│上手牽手親密的一起逛街的事件。這是○○職工│
││││○○│酉○○無意中在○○親自看到的事實【他退休前│
││││○│留下了錄音檔的證詞】,這種行為依照社會通俗│
│││││的觀念就是劈腿、外遇的行為,你阿爸對不起你│
│││││辛苦持家的母親,也對不起她的兒女,不是嗎?│
│││││你問你阿爸他敢對天發誓沒有發生過此事嗎?亂│
│││││發誓全家會遭殃的!我們基於社會善良風俗及維│
│││││護家庭和諧的目的,期望你們母子多加規勸你的│
│││││阿爸立即停止這愧對家庭的行為,好讓你的家庭│
│││││和睦和諧才對啊!關心妳家幸福、厭惡妳爸的行│
│││││為的人告訴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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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7年3│丙○○○│原告│同上。│
││月29日│○○○1│之女││
│││樓○○○│○○││
│││走廊外水│○││
│││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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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7年4│○○○○│○○│信件內容:「○○們大家好:人受教育的目的應│
││月11日│○住處信│○○│該是提升人性、去除獸性,這是必然的道理,甲│
│││箱│○│○○○○【已婚、有兒女】聽說是你們的○○嗎│
│││││?他於日前跟○○的前一任騷女○○己○○【已│
│││││婚、有兒女、現在○○申○○○擔任○○、比你│
│││││們○○還大5歲】,這對野鴛鴦偷偷摸摸隱瞞著│
│││││他們的家人在○○的庚○○○旁商店街上手牽著│
│││││手親密的一起逛街曬恩愛呢!這對狗男女背棄自│
│││││己的妻子、先生、兒女私自在外幽會、偷情,實│
│││││在太不應該了!他們的狼狽行為正好被路過的本│
│││││校職工酉○○無意中親眼看見!這種行為在今天│
│││││社會上的通俗說法就是劈腿、外遇的行為!你作│
│││││夢也想不到這是你們的○○甲○○幹的事情吧!│
│││││他有資格○○○○嗎?他對得起他的妻子、兒女│
│││││嗎?他不顧家庭只顧自己爽快嗎?聽說他的女兒│
│││││也在00000000呢!○○敢對天發誓否認│
│││││嗎?他做賊心虛絕對不敢的!我認為你們○○有│
│││││知的權利、有知道真相的權利。所以我本著說實│
│││││話無罪的價值,告訴你們甲○○○○不堪的醜陋│
│││││行為;期望你們常常規勸他迷途知返,勿再一錯│
│││││再錯執迷不悟、害人害己啦!希望甲○○不再沉│
│││││淪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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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7年3│丙○○○│○○│傳述原告與己○○在○○街上手牽手。│
││月31日│東君樓地│○││
│││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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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不詳│丙○○○│○○│傳述戊○○稱看見原告在○○○○的便利商店與│
││││○│己○○手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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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7年4│丙○○○│○○│傳述原告與己○○在○○○○館吃東西、戊○○│
││月間│辦公室外│○│看到原告與己○○在逛街。│
│││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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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7年7│丙○○○│○○│傳述戊○○看見原告跟○○前○○己○○在吃飯│
││月間│辦公室及│○│,還有一次是戊○○說看到原告與己○○牽手。│
│││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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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7年7│不詳│ 黃逸 │訊息內容:「有人告訴我○○延攬劈腿羊進入○│
││月29日││齊│○○與自己共事當伙伴!…一位○○○主動邀請│
││7時33│││會劈腿搞外遇的男人共事!…據各種相關報導有│
││分│││劈腿外遇紀錄的人其再犯率與吸毒者的再犯率是│
│││││相等的!與這種男人為伍能不慎重慎思慎行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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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7年8│不詳│○○│訊息內容:「○○○有一次跟戌○○巡視○○外│
││月2日││○│面,適逢中午,順便在○○後面的○○○○吃水│
││12時24│││餃。一進門突然發現甲○○跟前○○己○○兩人│
││分、26│││親蜜的在吃水餃!○○發現○○後立即離開了。│
││分、44│││又隔了一段時間,○○工友戊○○回○○看他母│
││分│││親時,親眼目睹甲○○與己○○手牽著手在○○│
│││││國小旁的商店街上悠遊逛街!兩人都是已婚的人│
│││││,這種無恥的行為,社會通念就是劈腿,外遇。│
│││││」、「一位○○○主動邀請會劈腿搞外遇的男人│
│││││共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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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詳│人事室│○○│傳述內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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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不詳│不詳│○○│訊息內容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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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07年7│不詳│○○│訊息內容:「聽說你延攬一位會劈腿、搞外遇的│
││月27日││○│人當○○○○…令人驚訝…不值啊!原因有下列│
││8時58│││:○○○延攬劈腿外遇的男性當合作夥伴,流言│
││分│││不好聽…劈腿外遇的人○○○○不是很荒謬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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