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司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林鳳英 等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鳳英積欠聲請人新臺幣49,906
元及利息等,竟將其所有之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
記予相對人劉**,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林鳳英財產之執行,
爰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不動產買賣契約關係不存
在,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核其法律關係屬確認不動產買賣關係不存在之訴,或須由
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
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
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
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