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楊小鳳
發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422號)。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
間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
1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得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