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5號原告 郭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宏信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玖拾貳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原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萬0,2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繳納裁判費5,620元。嗣於108年6月1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87萬7,159元,及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7萬7,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61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尚應補繳1萬3,9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