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933號聲請人 卓智聰 非訟代理人 陳琮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票號TH0000000)(因聲請人原於民國113年2月26日向臺中地方法院所遞聲請狀,該本票原本已發還聲請人,故有再次陳報於臺北地方法院之必要)。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