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勝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王勝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至2所示2罪刑,業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758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附表編號3至5所示12罪刑,經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210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又聲請書附表記載有誤、缺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補充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