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麗紅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101年度執聲沒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簽注單壹張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速偵字第7502號被告王麗紅犯賭博罪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01年1月2日期滿,扣案之簽注單1張,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麗紅所涉犯賭博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以99年度速偵字第750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賭具簽注單1張,則為被告王麗紅因犯罪所用之情,亦據被告王麗紅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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