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9年度岡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岡補字第151號
原   告  張坤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鄭明珠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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