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
台大醫院設台北市○○街○號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二三號違反醫師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關於甲○○之部分駁回。
原告之訴關於台大醫院之部分管轄錯誤。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未為任何之聲明。
(二)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狀。
(三)證據:未提出任何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就刑事訴訟諭知管轄錯誤及移送該案件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同一之諭知,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台大醫院被訴違反醫師法等一案,被告甲○○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對甲○○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被告台大醫院部分,本院已以刑事判決管轄錯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上開法條規定,自應為管轄錯誤之諭知。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錫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兆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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