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三四號
聲請人台瑩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國聯石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裁全第七0二號裁定准予對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之工程債權財產為假扣押在案,現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強制執行程序,為聲請發還擔保金,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因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全聲字第二九八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存證信函原本一件、退郵信封原本二件及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影本一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趙義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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