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重少連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重少連上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少連上更(四)字第二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郭雅美法官張盛喜
法官莊飛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張宗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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