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20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九五號
原告盛昌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巫永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福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萬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