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五五五號
原告荷蘭商.佳
得國際公司設Herengracht436,Amsterdam-C,Netherland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 訴訟代理人 童文薰 律師
曹志仁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二四二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黃紹紘法官吳靜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