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五九六號、第一七一八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動產。嗣於九十四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五十五分許,甲○○駕駛其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行經彰化縣○○鎮○○路○○○號前時為警查獲,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裁定由法官一人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先此敘明。
二、證據名稱:
(一)被害人戊○○、己○○○、乙○○、丁○○、丙○○於警詢時之指述。
(二)證人 王茂安鄭炳烈 於警詢時之指述。
(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執行扣押證明書。
(四)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九十四年三月二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五)彰化縣警察局車輛協尋、車牌遺失電腦輸入單。
(六)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表。
(七)照片六張。
(八)被告自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昌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廖建興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犯罪方法│失竊物品│既未遂│├──┼─────────┼──────────┼─────┼──────┼──────┼────┤│一│九十四年一月五日二│彰化縣和美鎮中圍里彰│己○○○│徒手│車牌號碼00│既遂│││十二時許│新路三段四三七號前│││-○一五一號││││││││自小客車一部││├──┼─────────┼──────────┼─────┼──────┼──────┼────┤│二│九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彰│戊○○│徒手│車牌號碼00│既遂│││二十一時許│美路與仁美路口│││L-○○二號││││││││重型機車一部││├──┼─────────┼──────────┼─────┼──────┼──────┼────┤│三│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彰化縣○○鎮○○路仁│乙○○│徒手│車牌號碼00│既遂│││十時許│美黃昏市場停車場內│││-一二一○號││││││││自小客車一部││├──┼─────────┼──────────┼─────┼──────┼──────┼────┤│四│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彰化縣和美鎮和東里愛│丁○○│徒手│車牌號碼00│既遂│││日十八時許│物路十七號前│││-四二六○號││││││││自小貨車一部││├──┼─────────┼──────────┼─────┼──────┼──────┼────┤│五│九十四年三月一日十│彰化縣和美鎮四張里西│丙○○│徒手│車牌號碼00│既遂│││五時許│園路三五六巷巷口附近│││-二五五七號││││││││自小貨車一部││││││││及白鐵箱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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