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德喜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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