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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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67號聲請人 劉明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 林老得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老得與聲請人母親 林玉葉 為夫妻,聲請人母親林玉葉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死亡,留有遺產,聲請人與失蹤人林老得同為繼承人,而林老得於97年7月29日失蹤後,迄今已逾8年,爰聲請宣告林老得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為證,且失蹤人林老得至今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5年11月17日南市警六防字第1050614824號函及檢附之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林老得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健保、勞保與就保、入出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亦查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
書記官李淑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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