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字第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桃簡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育生上列被告因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緝字第1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在104年12月出監後沒有變更住所,戶籍地是伊父親在住,但因為伊去找工作所以沒有回戶籍地,伊知道依規定要按時報到、辦理資料異動登記,伊因為去找工作所以沒有依規定報到,伊有收到市政府函文說沒有去報到要裁罰,但不知道要去上課云云。惟查,被告自陳明知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規定有向警察機關辦理報到之義務,且自104年12月17日出監後未定時向龜山分局報到,此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105年3月22日山警分防字第10500081071號函及所附送達證書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05年10月5日山警分防字第1050027243號函及所附列管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記錄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3頁反面至第4頁、偵字卷第33頁至第34頁)。又經桃園市政府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先行對被告處罰鍰1萬元並續通知被告應限期履行仍未果,此並有桃園市政府105年6月16日府社家字第0000000000號公示送達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而
105年8月17日山警分防字第1050023175號函各1份存卷足憑(見偵字卷第13頁、第15頁)。而被告上開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01年1月22日執行完畢後,其於101年8月起至104年2月均有定期報到,此有上開登記報到記錄在卷可參。是被告不但明知其負有上開定期報到之義務,更實際配合報到
6次,當確可預見其變更實際居住地點,應聯絡列管本件之縣市政府、輔導教育機構及警察機關,卻仍捨此不為,於
105年2月起未依規定至龜山分局報到,復未至其戶籍地收受上開通知,足認其輕忽主管機關通知,並有意規避防治措施。綜上,被告既明知其有定期向龜山分局報到之義務,且已知因違反報到規定而受裁罰處分,受限期履行仍不依規定報到,足認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之加害人屆期不履行罪。又被告前於98年間強制猥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3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101年1月2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未依通知定期辦理報到,復對主管機關科處罰鍰並命限期履行之處分,亦置若罔聞,漠視國家公權力之行使,影響性侵害犯罪之防治,所為造成主管機關管理上之困擾,且對於社會亦生潛在危害,兼衡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前條加害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履行: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拒絕接受評估、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到場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或接受之時數不足者。
三、未依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規定定期辦理登記、報到、資料異動或接受查訪者。
前項加害人屆期仍不履行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假釋、緩刑、受緩起訴處分或有期徒刑經易服社會勞動之加害人為第1項之處分後,應即通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前項通知後,得通知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法務部、國防部撤銷假釋或向法院、軍事法院聲請撤銷緩刑或依職權撤銷緩起訴處分及易服社會勞動。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緝字第135號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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