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4號原告漢陽鋼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依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 立宇 土木包工業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33
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