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皇家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范雲臻 被告 徐博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博彬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