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名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戊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名凱因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魏美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