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89號原告皇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年吉 被告 郭淑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用,如有應繳而未繳者,即屬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於扣除督促程序費用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570元,已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0日,以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17日付與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