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