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89年度中小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小字第一七七七號
  原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幸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