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10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被告所執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執以原告名義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
向本院聲請准予對原告強制執行之裁定,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以八十九年度票字第一七六九六號民事裁定准許。查系爭本票上另一發票人張惠
珠為原告之前妻,原告與 張惠珠 早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即已離婚,離婚後雙方
即無任何往來。詎原告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間收受上開民事裁定,經閱卷後始發
現系爭本票上蓋有原告名義之印章,惟原告從未有系爭本票上印文所顯示之印章
,該印章顯係張惠珠或執票人即被告乙○○所偽刻。原告並不認識被告,更未簽
發系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