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己○○○即承受訴訟
癸○○即承受訴訟人
號
乙○○即承受訴訟人
辛○○
壬○○
丙○○
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
被 告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共有租賃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