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1068號
原   告 己○○○即承受訴訟
      癸○○即承受訴訟人
            號
      乙○○即承受訴訟人
      辛○○
      壬○○
      丙○○
      戊○○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振福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紅道 律師
被   告 庚○○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被   告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詹俊平 律師
參加訴訟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子○○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共有租賃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
三十分在本庭第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李杭倫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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