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秩字第646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北秩字第64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被   告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6年9
月3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3621404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壹日,
扣款新台幣柒佰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6年9月3日下午5時。
(二)地點:台北市○○區○○○路○段○○號
(四)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 黃振錦 姦畢,並收取
代價新台幣7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黃振錦證詞。
(三)扣案新台幣700元可資佐證。
三、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金額為被移送人所有,且違反社會移
序法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洪遠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戴伯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