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調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凱旋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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