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自更緝(一)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選任辯護人曾孝賢律師
康文毅律師具保人 施家蓁 右列具保人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施家蓁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陸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甲○○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吳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卿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