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4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43號聲請人鎰發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尤秋菊┌─────────────────────────────────────┐│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鎰發金屬有│華南商業銀│101年4月20日│2,616,375│CD0000000││││限公司│行北三重分││元││││││行│││││├───┼─────┼─────┼──────┼─────┼─────┼──┤│002│鎰發金屬有│華南商業銀│101年3月31日│2,500,000│CD0000000││││限公司│行北三重分││元││││││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