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36號抗告人 吳雨謙 相對人 陳曉光
林姵妤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本院106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以:因抗告人罹患精神分裂疾病,又設定擔保債權當時相對人 陳姵妤 並未在場,相對人2人通謀虛偽,故此強制執行必須裁定廢棄等語。然查本件抗告人前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1日所為之106年度司票字第508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因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經原審於10
6年10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抗告費,而該通知於106年10月18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而為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公務電話紀錄(見本院106年司票字第5082號卷第35頁、第37頁)在卷可參。茲因抗告人未依限補繳裁判費,原審遂於106年11月17日以抗告人逾期未繳抗告費裁定駁回抗告,是以原審駁回抗告人之抗告裁定,與首揭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相符,並無違誤。抗告人雖以相對人通謀虛偽等語抗辯,然上開抗辯核與原審法院以抗告人逾期未繳費為由而駁回其抗告無涉,難認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有理由。從而,抗告人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連士綱
法官莊佩穎法官莊哲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