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清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67號聲請人 林家源 代理人 陳祥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日
書記官林翠茹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下同)1,29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2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3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共計為43元×3人×10份=1,29
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聲請人現任職之公司行號名稱?平均月薪為何?請提出具體證明文件釋明,如在職證明、薪資袋、薪資轉帳帳戶資料、薪資明細表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連絡電話,勿省略、遺漏記載。
三、是否領有政府相關補助(如: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等)?每月金額各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匯款紀錄、存摺轉帳資料…等)。
四、提出新北市○○區○○里0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敘明該房屋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鑑價報告、房屋交易行情證明等,不得僅以房屋課稅現值為依據)。
五、請再以表格方式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之種類(如:房租、水、電、瓦斯、交通費…等)、原因及金額、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所支出之扶養費,若該支出之項目屬家庭整體支出者,即應由聲請人與其他花費之人,核算聲請人「個人」應分擔之比例(請依實際情況確實陳報,供本院審酌)請說明支出之必要性及提出證明文件,並就各項支出金額,加總後,分別列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扶養費之總金額各為何。
六、倘入不敷出,是否有其他收入以支應支出。
七、提出最新之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後之債權金額)。
八、受扶養人林○○、林○○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聲請人是否投保商業保險?如是,請以表格方式列出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十、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有何財產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並附具體證明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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