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7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即特別代理人 王國棟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聲請選任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王國棟(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通訊地址:
桃園市○○區○○路○段000號1樓)為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7651號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之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連帶保證人 謝世芳 積欠借款新台幣16,974,268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然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5年3月21日為公司廢止登記,原法定代理人謝世芳業經本院家事法庭以
103年亡字第141號裁定於民國101年1月15日下午12時宣告死亡,其餘四位董事 周百合 、 施俊雄 、 蘇裕哲 及 鍾明達 皆經法院判決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當然解任,因債務人迄今仍無法定代理人,債權人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乃聲請本院選任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原負責人謝世芳之遺產管理人王國棟為本件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本院審酌謝世芳為債務人慧達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其遺產管理人王國棟就公司及法定代理人之財務狀況自然知之甚詳,故債權人聲請選任其為本件債務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