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4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44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添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28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陳添棋於民國106年4月20日13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北市○○區○○路二段往正隆巷方向行駛,行經三民路二段時,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左轉三民路二段,適有告訴人陳○及西○○明自三民路二段沿行人穿越道步行,欲穿越三民路二段,被告陳添棋因閃避不及,不慎擦撞告訴人陳○、西○○明,告訴人陳○因而受有腦震盪、背部挫傷及臀部挫傷之傷害,告訴人西○○明則受有左肘擦挫傷、左踝擦挫傷及左側第五蹠骨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調解,告訴人2人並於
106年12月28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有調解筆錄影本1份、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7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