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郁潔被告周驛圳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聲沒字第164號、107年度執字第65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郁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106年刑保字第44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20萬元,由具保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1月26日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06年刑保字第44號)1紙附卷可稽。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原上訴字第107號判決確定,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分案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然被告經傳喚未到、拘提無著,且無在監在押等情,有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紀錄表在卷可稽。且經檢察官通知後,具保人亦未於期限內帶同被告到案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及其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拔群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乃瑄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