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稼瑋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6年4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李稼瑋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所為之106年度易字第651號第一審判決,因上訴人當時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本院依法將判決正本囑託該監所長官送達上訴人,上訴人業於106年5月8日收受判決,已生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雖於同年月17日具狀向該監所長官提出上訴狀,並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本院,其上記載「上訴人李稼瑋對106年度訴字第651號判處有期徒刑
9月,不服判決,依法提起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具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本院遂於106年7月7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具體之上訴理由,該裁定復於106年
7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之高雄市○○區○○路○○○巷○○號之住所、高雄市○○區○○路○○巷○○號之居所,均由上訴人本人親簽而完足合法送達,亦有送達證書各1紙附卷可佐,然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理由,致上訴程式有所欠缺,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上訴即因不符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余品萱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