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3197號聲請人 李展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鍾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發票人即本件相對人郭鍾(鐘)文之姓名究為何?
二、提出相對人郭鍾(鐘)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