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64號上訴人 王寶和 被上訴人 張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書記官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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